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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辦留職停薪,我心情已經低落(不爽)了好幾天,
原因就出在「出國依親」這個條款我不適用,
而讓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,同樣的狀況我同學行,而我卻不行?

我的同學她老公也是在私人企業上班,被派赴美國出差,所以我同學也隨同前往,
四年前他用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」這個理由申請,
(那個條文是: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,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)
很快的縣府就核准通過,順利出國去!
而現在我也是一模一樣的狀況,都還沒提出申請,就被彰化縣的教育局百般刁難!

他們的理由是:條文裡的〝因公〞,
指的是配偶也要是擔任公務人員,或因公家事奉派出國,或公費進修;
所以意思就是說,
這個留職停薪辦法是要夫妻倆都是公務人員才適用!
真是見鬼了,
我老公的〝公司〞因〝公〞派他赴海外出差,這不是因公,阿不然是因私嗎?

就如同我學伴說的:「那條規定,難道不是因為因應實際上的需要,使身為公務員者,可以短期留停照顧家庭?」,
那像我們嫁給非公務員就是該死嗎?
我自己也是公務人員,這規定我就不適用嗎?
令人生氣的是,
這個法律是中央的,可怎麼會同一個法律跨了縣市就會有不一樣的做法呢?
那行政人員是不是違反了「平等原則」(在相同條件下,A可以B不可以)?
那這個行政行為應該是違法的吧?

跟教育局學管課的小姐屢次溝通,我還把我同學四年前申請的公文及縣府給的留職停薪通知書給她看,
她還是說這是行不通的,
她說我不能用此來影射說我同學可以,所以我也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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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以下這是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內容:

『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留職停薪,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,
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:
一、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,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。
二、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。
三、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。
四、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,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。
五、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。』

◎以下這是銓敘部87.8.20八七台甄五字第1653602號的函釋:

『二、茲某甲建議修正公務人員之配偶凡奉所服務團體、公司或行號等之指派而公費出國進修,
皆可申請留職停薪一節,
茲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雖係為照護公務人員而訂定,
然亦應以不影響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為前提,
故所建議事項似嫌寬濫,恐將影響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,尚無法採納。』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
兩個條文這樣看下來,並不見一個〝不得〞,所以到底是哪裡不可以了?
況且這是條文解釋的問題,
只要有裁量的餘地,就有解釋的空間啊!

為了這個,這兩天我真的是快氣炸了,
同事們也都很關心我,一直不斷安慰我,
讓我整個心情五位雜陳;
還好看了同學、朋友們溫馨的回應,也讓我又舒緩了許多!

經過了一夜的沉澱、思考,
由於時間緊迫,所以我決定先用別的理由申請留職停薪,
等我有空(成功)了,
我再來跟他慢慢耗,三不五時再用e-mail或公文來ㄌㄨˊ!

這次我不成功沒關係,
至少可以讓之後有此意願的人,不用再被人家當〝ㄆㄢ ㄋㄚˋ〞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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